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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6月24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产业安全

第四章 产业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枣产业发展相关活动,健全完善冬枣产业链,促进冬枣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冬枣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协同推进、创新驱动、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冬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冬枣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措施,研究解决冬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冬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冬枣及其制品市场流通、产销对接、电商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冬枣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动冬枣产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冬枣产业标准管理、品牌保护等工作,对冬枣制品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统计、大数据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海关、气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冬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冬枣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冬枣资源状况,制定冬枣品种、苗木繁育、标准种植、产品研发、精深加工、物流交易、文化旅游等全产业链规划,以沾化区冬枣集中种植区域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市、辐射全国的冬枣产业集群。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冬枣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植管理、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冬枣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实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种植,提升冬枣种植标准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建立出境水果果园、有机果园生产基地。

第十条 鼓励冬枣生产经营者采取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集约利用土地,推进规模化种植。

第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冬枣设施栽培,加强冬枣设施栽培科技创新,建设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冬枣设施栽培产业体系。

第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冬枣企业。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和支持冬枣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第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单位开展冬枣品质科学研究,推进冬枣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以新质生产力提升冬枣品质水平。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冬枣品牌建设,明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支持冬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保护。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质量认证,培育特色品牌。

第十五条 规范“沾化冬枣”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沾化冬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符合条件的冬枣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加强品牌保护,维护冬枣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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