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冬枣产业的宣传、推介,扩大冬枣品牌的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冬枣品牌持有者参加品牌价值评估、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宣传自有冬枣品牌。
第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开展冬枣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建研发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冬枣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开展冬枣新品种权申请,保护冬枣新品种权。
第十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开展冬枣精深加工产品研发和资源化利用,提升冬枣食品、饮品、工艺品、保健品等生产能力,提高冬枣产业的附加值。
第二十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冬枣产业与历史文化、地域风情、休闲旅游、农事体验、特色餐饮、健康营养、研学教育、体育赛事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冬枣产业整体效益。
鼓励和支持建设冬枣景区、主题公园、特色小镇,举办冬枣节等活动,挖掘冬枣文化资源,创作冬枣主题文艺作品,开发冬枣文创产品,加强冬枣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提升冬枣产业文化价值。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冬枣生长和气候变化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当年冬枣主要品种开摘上市指导日期。
第二十二条 冬枣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冬枣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冬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第三章 产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冬枣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创新与利用工作,支持建立冬枣种质资源圃(库)、种质资源保护区,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冬枣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冬枣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冬枣种植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
禁止向冬枣种植基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冬枣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绿色综合防控技术等,保障冬枣质量安全。
冬枣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禁止在冬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冬枣病虫害防控体系,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推进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应急防治。
冬枣生产者发现冬枣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冬枣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气象预报和服务,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冬枣生产经营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冬枣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
冬枣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冬枣生产记录。
鼓励和支持其他冬枣生产者建立冬枣生产记录。
第三十条 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冬枣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冬枣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户提供冬枣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冬枣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
鼓励冬枣生产经营者在冬枣及其制品包装上使用防伪查询技术。
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冬枣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四章 产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冬枣种植区域的道路、水利、电力、燃气、通信、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机械冷库、气调冷库等贮藏保鲜设施,提高冬枣贮藏保鲜能力。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冬枣全产业链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激发发展活力。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