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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3)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冬枣集中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用,完善冷链保鲜、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促进冬枣及其制品交易。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精细化定制等方式,拓宽冬枣及其制品销售渠道。

支持冬枣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相关工作,延伸冬枣产业链,拓宽冬枣产品销售市场。

第三十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采取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社区营销等方式,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

电商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冬枣科技研发与人才培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与冬枣文化推广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参与冬枣产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冬枣产业发展需要。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冬枣产业发展的灾害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购买冬枣保险产品,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冬枣产业技术创新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冬枣产业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为其开展技术研发与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职)校开设冬枣相关专业(课程),培育冬枣产业人才。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冬枣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渤海英才”评定范围,明确评定标准、程序等。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完善冬枣产业人才服务保障措施,推荐优秀人才申报劳动模范等奖项。

第四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冬枣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冬枣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生产、病虫害绿色防控、设施栽培、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和设备设施,推进冬枣生产机械化、智能化、绿色化。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运用冬枣产业大数据平台,归集冬枣生产、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数据,发布冬枣供求信息、价格信息、产业政策等。

探索建立冬枣价格指数发布机制。

第四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冬枣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其为冬枣生产经营者提供冬枣采摘修剪、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设施农业管护、农业机械作业、采后处理、包装贮藏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冬枣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等,为冬枣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冬枣生产经营者在冬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冬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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