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6月25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陶瓷琉璃文化,促进本市陶瓷琉璃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影响力和知名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陶瓷琉璃的文化保护传承、产业创新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赋能、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促进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陶瓷琉璃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陶瓷琉璃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陶瓷琉璃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推介方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陶瓷琉璃文化,展示产业创新成果,采取公共场所展示、产品发布会、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展示活动,提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认知度、品牌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构建保护体系,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陶瓷琉璃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传承和弘扬本市陶瓷琉璃文化。
第十条 本市建立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依法实行分类分级、动态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
(四)已经核定公布的工业遗产;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陶瓷琉璃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琉璃传统技艺保护传承,积极争取将本市特色陶瓷琉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陶瓷琉璃从业人员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机制。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开展陶瓷琉璃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参加学习、培训、传艺、交流等活动;
(四)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五)支持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陶瓷琉璃产业新发展格局,巩固提升日用陶瓷、建卫陶瓷产业,发展壮大先进陶瓷产业,传承创新艺术陶瓷、琉璃产业,打造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知名品牌多、资源效率高、文化传承优的产业生态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所称先进陶瓷,是指采用高纯度、超细人工合成或者精选的无机化合物为原料,具有优异的力学、声、光、热、电、生物等特性,被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电子、机械、航空、航天、生物医学等领域的陶瓷。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际,规划建设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制定配套政策,建设配套设施,培育产业链条,引导、支持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企业通过新建优质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加大创新研发、推广品牌文化、拓展新兴市场等方式做大做强做优;加强中小企业梯度建设,培育陶瓷琉璃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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