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工厂,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于生产、设计、管理、销售、服务等环节,提升企业数智化水平。
支持陶瓷琉璃生产企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推进节能环保生产,开发绿色健康产品,建立固废回收再生体系;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环保绩效引领性企业和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项目。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构建产学研创新联合体;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学校承办高层次陶瓷琉璃创意设计、职业技能赛事和论坛、培训等活动,促进技术、工艺、设计、材料创新提升。
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研发平台,鼓励其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攻关、工艺提升、设计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区,发挥产业资源优势,打造陶瓷琉璃交易平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鼓励举办高层次陶瓷琉璃博览会、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大会,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区域和国际间产业与文化的交流合作。
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创新营销模式,拓展营销渠道,依托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搭建电商展示销售平台,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扩大国内外市场。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品牌的培育、宣传、保护和应用。
依托齐文化影响力,打造具有地域文化辨识度的“齐国故都·陶琉名城”城市宣传品牌和标识,推动齐文化与陶瓷琉璃文化融合发展。
依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遗产资源,挖掘淄博窑系历史内涵,整理、研究其文化价值,打造“淄博窑”文化品牌,支持企业开发相应产品,传承、推广淄博陶瓷琉璃文化。
陶瓷琉璃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提升产品品质,维护“淄博陶瓷·当代国窑”“中国琉璃之乡”等品牌形象。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建立配套扶持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园区,扶持陶瓷琉璃文化创意企业或者个人入园发展;鼓励从事陶瓷琉璃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结合淄博特色文化、特色景观、标志性建筑等元素创作手造作品,开发可以规模化生产的文化创意衍生品;支持各类陶瓷琉璃文化创意新项目、新业态、新场景集聚发展,促进陶瓷琉璃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陶瓷琉璃产业和文化旅游产业相互融合,支持陶瓷琉璃文化旅游项目提质升级,加大对陶瓷琉璃主题景区的投入,规划建设集休闲旅游、文化展示、产品展销、创意设计为一体的淄博陶瓷琉璃文化体验综合体,积极争创国家级旅游景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陶瓷琉璃文化特色融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具有陶瓷琉璃文化元素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特色景观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具有陶瓷琉璃文化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研学基地、主题酒店等。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本级工业转型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提升、市场开拓等。
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优化服务模式,开发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满足陶瓷琉璃企业投融资等多元化金融需求。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陶瓷琉璃产业链项目,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要素支撑工作,依法保障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陶瓷琉璃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制定完善陶瓷琉璃产业人才培养、引进政策。
优化陶瓷琉璃专业人才评价机制,鼓励陶瓷琉璃从业人员参加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符合相应条件的陶瓷琉璃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依托本市教育资源,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陶瓷琉璃相关专业;支持校企合作,推动搭建实习实训、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陶瓷琉璃领域标准化建设,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完善标准体系。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制定陶瓷琉璃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琉璃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报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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