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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5年6月17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

第八章 科技金融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发展的科技创新链条,进一步完善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科技创新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和转化,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活动,对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为支撑、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全市科学技术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构建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体系。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整体部署,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全市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有机衔接、有效融合。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支持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出资,与省、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承担各类基础研究项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出资、设立基金、委托研究开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捐赠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学科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培养基础研究人才。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布局完善科技基础设施,推动跨领域、跨学科的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和应用研究平台建设,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高端化工、汽车、航空航天、清洁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新一代核能、生命科学、深海空天、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新型电子材料等领域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支撑引领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海洋科技源头创新,提升海洋科技成果供给能力, 优化海洋科技创新政策环境, 激发海洋科技创新活力,服务引领现代海洋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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