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等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链式发展,强化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建立健全有组织科研项目实施机制,综合运用择优支持、“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提高科研攻关质效。
引导链主企业、骨干企业围绕烟台市产业链技术攻关导向清单,加强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协同攻关。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攻关。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强化人员、经费、平台等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引进市外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市转化,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载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投产前试验、试生产等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专业化、特色化技术市场建设、培育和发展,建立健全跨区域科技资源流动机制,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国际化配置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秀科技成果征集、发布,推动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开展交易。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科技咨询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创新主体服务。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设立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建立健全职称评定和内部分配制度,对做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引进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服务人才。
第十九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的,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将收入其余部分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等工作。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加快构建政府、企业、投融资机构和其他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价值。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促进其落地转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措施,鼓励依法优先采购科技成果和创新产品,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招标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市场应用前景的,可以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共同推进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支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各级科技攻关任务,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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