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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5)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定位和优势,统筹科技资源区域空间布局,强化跨区域科技创新互动,推动区域创新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

第四十七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创新高地。

第四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加强政策、技术、人才、资本、服务等要素资源的供给,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全面融入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先行先试改革,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

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以经略海洋战略需求和海洋应用场景为导向,加快推动陆域优势技术向海洋拓展。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应当突出区域特色产业,加快提升建设水平,在农业全产业链创新上开展示范。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融入国家、省重大战略,积极推进与黄河流域、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地区、济青都市圈等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推动烟台-大连双城联动,支持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和互动。

建立健全与省级以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直属企业等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省更多科技创新资源在本市布局,推动重大科研项目联合实施、研究开发平台共建、科技成果共享。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策源地。

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参与或者举办学术会议、科技培训、创新创业大赛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参与、发起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等。

支持中日韩创新合作中心和长岛综合试验区零碳海岛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研发中心、海外科技孵化器、联合实验室、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促进国际人才交流、技术对接和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境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依法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八章 科技金融
第五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科技融资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补助、奖励、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金融资本积极投入科技创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股权投资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吸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早期、小型、长期和硬科技项目投资力度。

第五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资源培育机制,加强分类指导,推动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鼓励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第五十四条 鼓励银行机构畅通融资渠道,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创新推出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属信贷产品,积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第五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保险品种,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数据安全以及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健全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改进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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