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3)
第二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五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二)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书面意见,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或者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对住宅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
(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涉及安全投诉较多的电梯;
(四)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五)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保持96333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的指挥调度。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调度指令后,城区范围内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其他区域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现场救援完成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报告救援情况。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更换的电梯零部件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新安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不同时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型式试验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采用技术手段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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