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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4)

(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工;符合通行条件的,立即恢复通行。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保持车辆安全间距。

大型客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公共汽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右转弯时应当停车观察后通行。

第四十三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划定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规定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车辆行驶的线路、时段和限速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不得追逐竞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六)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等情形,交替通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在禁止停车的道路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的,应当先实施语音告知提醒,劝其在规定时限内驶离;机动车未在规定时限内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第五十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按照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许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驶回原车道。

第五十一条 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第五十二条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应当设置反光标识物;

(三)道路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

(四)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五)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五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试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四)不得进行制动测试。

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等汽车的道路测试和行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养护等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低空飞行与道路交通的联合管理机制。

第五十四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中一条机动车道为应急车道,并设置明显标志。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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