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3)
第二十四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和预报频次。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预报会商。
第二十五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工程所在地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在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内广泛传播。对于偏远地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应急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群众。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隧道、旅游景点(海岸游览区域)、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以及其他有效设施及时传播。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电信运营商还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台风、大雾(海雾)、暴雨(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采用插播、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语音提示等方式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内容和有关防御知识。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危险区域,转移、疏散、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决定临时停工、停业、停课;
(三)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等;
(四)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受灾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
(五)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应急响应决定,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的指导,组织指导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第三十二条 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雪)、雷电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下列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灾避险:
(一)旅游景点(海岸游览区域)、公园、游乐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二)相关水域水上作业、旅游观光、海上客运等船舶应当加强瞭望,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绕道航行等避险措施,并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三)户外广告招牌、在建工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对相关设施、设备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
第三十三条 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行情况,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停课,并采取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职工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时间或者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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