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2月20日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1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5月22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潍坊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推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注重体现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和议事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

(四)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六个月内编制地方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合理确定地方立法项目。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以立法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立法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建议等。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立法建议书进行审查,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是否列入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