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1999年7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4月24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5年5月22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质量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技术进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方式,运用多元化政策工具,统筹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活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企业技术进步活动。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需求,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为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立企业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二)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
(三)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共性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企业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装备,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活动:
(一)实施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二)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
(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
(五)实施基础材料、基础制造工艺等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六)实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置换、改造落后、低效产能;
(七)实施优化产业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九)实施以安全生产为目的的技术、设备、设施等改造;
(十)国家、省、市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十五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机制,引导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依法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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