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合作设立引导基金、提供贷款贴息以及风险补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展合作,推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支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进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第十八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引进国外设备、仪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使用新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强水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逐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平等开展技术进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实施技术进步活动中,运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质量、业务流程、生产方式等方面加快数字化转型、网络化集成、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采用资产置换、合资合作、发行股票债券、私募股权、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加快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企业引进、培育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本市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职工参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关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