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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领域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水利建设等领域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三)其他领域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出具;未指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流程,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等先进工艺和新能源等先进设备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将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布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住宅小区的区域,并采取围挡等降噪措施。
鼓励施工单位在封闭的机械棚内使用搅拌机、电锯、电镐、砂轮机、钢筋加工机械等易产生高噪声的机械,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噪声污染投诉渠道等信息。
第十三条 工作日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两点半和晚上六点至次日早晨八点,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高噪声工具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代表制定管理规约,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开展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签订管理服务协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在约定的工程实施期限内完成。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从事树木草坪修剪、设施维护维修、垃圾清运等活动,应当采取使用低噪声工具、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防止干扰居民生活。
第十四条 鼓励经营管理者对已建成的医院、疗养院、酒店、宾馆、旅社等具有休息居住属性的公共建筑采取增设隔音材料、优化隔声门窗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 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和减少振动的措施,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
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问题突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管理者、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对活动区域、时段以及噪声排放值等进行规范。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以及开展其他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麻将馆、棋牌室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引导场所使用者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减少人为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麻将馆、棋牌室等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
第十八条 在医院、商场、餐厅、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 风力发电项目、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应当考虑对周围声环境质量的影响。
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和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应当选用低噪声设备。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公众也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噪声投诉督办机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噪声扰民问题。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噪声污染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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