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数据条例(5)
第五十条 禁止经营主体利用数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权加强对数据流通交易主体、数据交易场所以及数据流通交易活动的监管,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监管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时关闭其获取相关公共数据的权限;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终止开放相关公共数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情况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汇聚、共享、回流、开放公共数据;
(二)擅自新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未按照统一标准与省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进行对接;
(三)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运营通道,或者未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合;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四)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五)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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