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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2)
为适应生产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可以对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电路、给排水和环境卫生等设施进行改造。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支持。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塔桥亭阁、井泉沟渠等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保持传统风貌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技术、传统工艺、传统材料。
第十四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等;
(四)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承传统村落的地名文化、名人轶事、村规民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
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与管理,促进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合理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防止传统村落空心化、过度商业化。鼓励传统村落适度有序地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游等产业。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传统村落纳入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保护措施、禁止行为、收益分配等内容,防止破坏性旅游开发,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旅游收益分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通讯、消防安全、地名标志、公共停车场、公共照明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医疗、物流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传统村落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开展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防治理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传统村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器材等。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保障应急方案和措施。
连片木结构的传统村落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破拆等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和项目,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对传统建筑开展财产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
鼓励原住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原住村(居)民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设立基金、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鼓励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增强全民保护传承利用传统村落意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人才保障,完善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研究,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需要。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就原宅基地退回和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处置达成协议,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建设用地上依法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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