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3)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保护不力被责令退出传统村落名录;
(二)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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