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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3)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非税收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的日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收业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征收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簿、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二)违法当场收缴现款;
(三)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
第三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补缴应当缴纳的款项,依法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并入非税收入。
缴纳义务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退付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返还非税收入款项。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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