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4)
第三十六条 对于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依法可以委托社会力量承担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所需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提供支持。
鼓励调解组织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作为有关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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