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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5月28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现洪涝污共治,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自然水系,逐步实现以下目标: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确定的指标要求;
(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完善,消除城市易涝点;
(三)雨水、污水实现分流,雨水径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四)城市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得到保护和恢复,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汇入湘江的水质达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完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水生态保护原则,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和内涝防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需要保护和修复的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以及保护和修复要求;合理确定雨水调蓄空间和径流通道的规模、位置以及相关设施布局;分解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细化内涝防治标准。
编制或者修改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所分解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和细化的内涝防治标准;涉及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空间管控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让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将详细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并将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将雨水、污水分流要求以及建设用地和周边地区的坡度、标高衔接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不能完全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的,可以申请调整管控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条件调整程序,根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分类指引予以调整,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水体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对城区范围内的“一江九水”和“七岭九山”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山体水体制定保护规划;对受到破坏的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
第八条 城市新建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和建设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优先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水系的破坏,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
城市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工业基地改造、背街小巷品质提升等城市更新项目,以及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统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黑臭水体等问题。对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或者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实施到位。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下列措施,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一)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建筑区域应当采取透水铺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等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减少硬质铺装面积,采用生物滞留、雨水调蓄、透水铺装、生态树池等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雨水消纳功能;
(三)公园与绿地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应当与河流防洪排涝工程有效衔接,科学布局排水系统、雨水调蓄空间,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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