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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基于海绵城市理念,采用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建设的,用于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下列设施:
1.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渗透塘、渗井等渗滞设施;
2.蓄水池、雨水罐、雨水塘等集蓄利用设施;
3.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4.人工土壤渗滤、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等截污净化设施;
5.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6.具有渗滞、集蓄利用、调节、截污净化、转输等功能的其他设施。
(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四)“一江九水”,“一江”是指湘江;“九水”是指霞湾港、白石港、建宁港、枫溪港、渌水、合花港、韶溪港、凿石港和万丰港九条核心水系,以及水系沿线依托天然湖泊、水库、水塘形成的滨湖公园。
(五)“七岭九山”,“七岭”是指法华山、九郎山、大石岭、仙庾岭、婆仙岭、松霞山和五云峰;“九山”是指城内奔龙山、石峰山、月形山、枫溪山、雪峰山、博古山、凤凰山、天池山和伏波山。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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