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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3)
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其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免费婚检服务提供相应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精神、智力障碍,影响其结婚意愿表达的,应当征询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询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禁止强迫婚育或者利用与精神、智力障碍妇女结婚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失独母亲、单亲母亲等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就业创业支持指导、精神关爱、权益维护、家庭教育支持等关爱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制度规定或者行为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经有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等原因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并加强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对因遭受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再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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