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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4)
第四十一条 支持企业和医疗机构利用细胞和基因技术、产品开展出生缺陷、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应用。
属于细胞和基因诊疗技术等医疗新技术项目,依法获准开展临床应用、形成医疗技术项目规范后,由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立项;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目录范围。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细胞和基因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支持细胞和基因产业相关企业申报快速预审服务主体,指导相关企业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提升专利预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帮助相关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对细胞和基因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其参与或者组织开展细胞和基因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制定以及技术仲裁、国家生物制品批签发资质等相关资质申请。
获得国家生物制品批签发资质等相关资质的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细胞和基因产品上市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建设和引进具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细胞和基因产品检验检测服务。
推动建立以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其他具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的细胞和基因产品检验检测平台,开展检验方法、质量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技术等研究和服务,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细胞和基因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在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政策建议、标准制定、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生物安全、药品安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和相关知识普及。
对细胞和基因技术、产品进行宣传推介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禁止不实或者误导性的宣传。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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