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规定(2)
(三)综合客运枢纽、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
(四)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五)基础电信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厅;
(六)公共文化艺术体育场馆;
(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八)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其他机构或者场所。
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时,考场可以提供文字提示等便利。
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所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智能化停车服务场所应当为残疾人停车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识进行保护,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有毁损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修复。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隔离墩、阻拦桩、阻拦链等障碍物,不得影响缘石坡道、轮椅坡道、盲道、无障碍通道等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残疾人、老年人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摆设摊点不得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等无障碍设施。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和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全球无障碍宣传日、全国助残日、老年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推广无障碍环境理念,传播无障碍环境文化,提高社会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便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意见、建议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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