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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四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8年11月28日通过)

  二、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4年1月18日通过,2008年7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9月25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通过)

  四、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4年5月29日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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