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为“国家规定”。
(六)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修改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七)删去第二十六条。
(八)删去第二十七条。
(九)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广东省专利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二条。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
(四)删去第四十八条。
(五)删去第五十六条。
(六)删去第五十七条。
(七)删去第五十八条。
五、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其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注册地”修改为“备案地”。
(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得超时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
(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和直通港澳”。
(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将第七项单作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十二)将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地”修改为“备案地”。
(十三)删去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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