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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0号)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安全运营,提高多层次轨道交通互联互通水平,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网络化、公交化、智慧化、便利化、可持续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的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包括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建立健全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轨道交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工作中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重大事项。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工作,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落实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的具体要求。

  轨道交通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轨道交通沿线安全治理属地职责,做好与轨道交通沿线相关的护路护线联防和安全保护区管理、沿线环境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将轨道交通沿线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运营的管理工作,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指导工作。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内地九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和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衔接协调和融合发展。

  第七条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化绿色化轨道交通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和交流合作,共同研究技术发展难题,推动轨道交通从业人员的互动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和知识技术传播。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方面的政策。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设轨道交通相关课程,加强与轨道交通企业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培养适应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鼓励轨道交通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的有关活动,推动人才交流、行业协同创新与规则衔接。

  第八条 编制本省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地区、不同线路之间的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优化多层次轨道交通网布局,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与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便捷换乘,预留道路、站场、其他交通方式等交通空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实施条件。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轨道交通项目的衔接和跨区域轨道交通互联互通,编制本省轨道交通相关规划时根据需要预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对接的空间,提升内地九市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轨道交通的辐射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周边以及车辆基地的用地控制,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预留有关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对轨道交通相关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和沿线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在不影响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利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障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安全、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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