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2)
不同层次轨道交通之间应当按照一体化衔接要求合理确定跨线运行和换乘模式,推动实现便捷换乘。不同层次轨道交通贯通运营的,技术标准应当保持协调。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设计轨道交通项目的线路走向、站点设置、换乘模式等。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代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造价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车站的接驳道路、停车场、雨污水管道等市政配套工程以及民用通信工程建设工作,并同步做好公共交通接驳、乘客进出站通道、站前广场等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衔接工作机制,推动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一体化服务。
轨道交通车站与周边建(构)筑物存在连通需求的,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基础上预留必要的连通条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衔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提前介入、运营交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轨道交通的运营协调和服务标准衔接,提高在列车时刻、票务服务等方面的协同运营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省不同层次轨道交通协同运营服务标准,推动不同层次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协调融合。
不同层次轨道交通实现贯通运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平互利、平等协商、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互相开放线路,提供运输便利。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轨道交通跨线运输监管要求,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协调联动机制,保障跨线运输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编制地方铁路列车运行图应当遵循安全、公平、效率原则,保障地方铁路运营单位公平参与竞争和充分利用线网资源。本省跨两个以上地方铁路运营单位且不跨线国家铁路的地方铁路列车运行图,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地方铁路运营单位等编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方铁路省级综合监控调度指挥平台,建立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对地方铁路和与地方铁路贯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施行分级管理、统筹应急指挥、信息共享分析,保障运行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区段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做好乘客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支持推动轨道交通车辆维修、基础设施维修等设施和运输、应急资源实现共享共用,提高运输效益。
支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轨道交通富余运力和设施能力发展轨道交通快件运输,提高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综合利用效能,推动轨道交通快件运输与社会物流、城市末端配送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制度,加强运营调度管理,维护正常运营秩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运营服务。鼓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设备和有关设施,保障和提升运营服务质量。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设置专门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优先坐席和升降电梯等,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提供售票检票、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安检互认,推动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禁限目录和作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条 支持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轨道交通的票务互认,推动建立票务互通机制,促进完善联程、往返等票务服务,提升通勤服务品质。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票务互通,推动实现乘客一站购票、一票通行,提高便捷支付能力。
鼓励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轨道交通票价体系。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动态调整应当统筹考虑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乘客满意度、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依法履行定价相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应当依法设立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提示、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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