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3)
第二十九条 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按照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家,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
第三十条 引导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实守信、以义取利、守正创新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运用于企业管理实践,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文化,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支持企业将文化建设融入战略管理、生产经营、岗位培训、考核评价等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全员参与的职工文化;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职工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章 优化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违法违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长效机制,依法处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重要应用场景向企业公平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完善人才制度,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支持民营企业家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企业家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第三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税务、知识产权等综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公共服务,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为企业识别和规避境外投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推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
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专业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专业机构履职尽责,依法查处专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通过联合授信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开展联合评估、协同监测等,提升信用风险防控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依法通过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