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4号)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

  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充实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确保对耕地保护以及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等的必要投入,采取财政、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发展智慧农业,支持粮食领域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等,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育种、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的科技支撑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建立健全粮食产业主体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推动粮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品牌培育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粮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强化对粮食地理标志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建立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粮食全链条节约减损工作,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损失损耗,引导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加强本单位食堂管理,避免粮食浪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粮节粮、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粮食安全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粮食消费习惯。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发补充耕地,督促占用耕地主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按照规定做好补充耕地的数量认定、质量验收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时序,按照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的原则,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推动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