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6号
《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指挥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将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规定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依法审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指挥调度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指挥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并提供业务指导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应当坚持分类服务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点)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医保、通信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省建立海陆空一体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急救资源配置、院前医疗急救标准和流程,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建立陆地、空中、水上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布局,合理配备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数量和车型,规划建设车辆清洗消毒站点、配备清洗消毒设备。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近海海域和空中急救的特点,根据需要通过购置、签订服务协议、租用等方式合理配备水上急救运载工具、低空飞行器及相应的急救设备。
第六条 本省实行全省统一指挥调度运行与协作,由指定的指挥调度机构作为全省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指挥调度中心,承接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日常工作,依托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全省同城化指挥调度,按照统收分拣、属地负责的原则,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急救人员统一调度,破除以行政区域划分范围的院前医疗急救格局。
指挥调度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控制工作,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质量控制报告;
(二)参与指挥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监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上报工作;
(三)定期开展急救人员的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符合标准的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
本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号码为“120”。“120”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应当与“110”、“119”、“122”等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具备语音、图文、视频以及多语种呼救模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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