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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120”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第九条 指挥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呼叫受理人员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指挥调度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外国语专家库、智能翻译、人工翻译购买服务以及其他远程辅助翻译方式,为呼叫受理人员和急救呼叫人员提供实时翻译服务。

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在岗期间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进行登记处理,及时发出调度指令。

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呼叫受理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人员(以下统称急救人员),包括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以及驾驶员、担架员等。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每辆应当至少配备医师一名、护士一名、驾驶员一名。

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统一着装。

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时,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为急救医学专业;

(二)中医类别或者临床类别中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医疗救护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驾驶员、担架员应当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统一喷涂或者粘贴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标志灯具和警报器,配置车载医疗设备,其他救护车不得在外观上使用“120”“急救中心(站、点)”等可能与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相混淆的标识、字样和颜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救护车在日常转运服务过程中不得使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紧急情况下或者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时除外。

除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外,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确因大型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调用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调度指令电话,服从指挥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询问患者情况、指导急救;到达急救现场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急救人员未能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无法确认患者地址、无法进入患者所在场所或者在发生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暴力行凶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在转运、诊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毁损财物等危险行为的,急救人员应当做好防护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患者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协助运送。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家属书面确认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后予以转送。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

(二)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第十五条 急危重症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急救人员应当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师、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及时接收患者,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接收,不得留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标准接诊,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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