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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4)

第二十五条 指挥调度机构及其呼叫受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二)未询问、记录患者信息或者记录患者信息有误;

(三)未及时发出调度指令或者发出调度指令有误。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指挥调度机构的指挥调度,或者接受指挥调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

(二)未按照规定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并指导急救;

(三)未按照规定转运患者;

(四)拒绝、推诿、拖延接收患者;

(五)留滞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六)停止或者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

(七)调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八)未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或者配备的急救人员不符合条件。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或者假冒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标志灯具、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收缴,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将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挪作他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资源,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致使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二)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三)以侮辱、威胁、殴打等方式妨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行为;

(四)故意损坏救护车和其他院前医疗急救设备、设施;

(五)其他严重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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