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7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涉税鉴证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专业或者代理报关企业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能力强、信用等级或者积分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特定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或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相关文书应当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下列涉税专业服务:
(一)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国际税收政策等特色咨询服务;
(二)开展跨境人员涉税服务、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涉税服务等跨境涉税专业服务;
(三)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内其他地区税收制度衔接相关的涉税专业服务;
(四)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税务合规审核等涉税专业服务;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税收、经济方面的分析、调查与评价,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调查、营商环境评价、经济高质量发展调查等;
(六)建设智能化涉税专业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七)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第七条 鼓励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鼓励境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向税务机关、海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三)接受委托,凭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海关查询委托人的涉税资料、沟通涉税事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发现委托人有可能影响业务成果公正、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中止服务;
(三)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与委托人、被鉴证人、被审查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所出具的涉税报告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