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网信、市场监管、财政、监察机关等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负面信用记录,或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时,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涉嫌逃税、虚开发票或者帮助纳税人逃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一并查处。
第二十一条 海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供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相关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实施监管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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