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2)
第十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保护地以及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毁损景观、妨碍游览。
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建立和完善旅游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支持各行业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业态创新、服务创新,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
鼓励结合文化场所、城市综合体、休闲街区、特色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消费集聚区。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海洋旅游,提升滨海度假、出海观光、海上运动以及休闲渔业等旅游产品质量,丰富邮轮、游艇、游船旅游产品供给,支持建设集观光休闲度假和邮轮、游艇、游船停靠等功能于一体的海洋旅游综合体。探索深海观光旅游试点,支持邮轮、游船在深海指定海域或锚地开展旅游活动。
鼓励发展帆船、冲浪、海钓等涉海旅游项目,加大海域使用等政策支持,依法划定涉海旅游活动区域,完善涉海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涉海旅游项目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森林旅游,支持依法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公园、湿地、红树林等生态资源,开发森林观光、户外探险、自然科普、野生动植物观赏、养生度假等森林生态旅游产品。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康养旅游,利用海南气候优势、生态优势和温泉、冷泉、森林以及黎苗医药等资源,开发医疗康养、气候康养、温泉康养等康养旅游产品。鼓励高端医疗机构、康养机构落户海南,开发健康管理、康复疗养、医学美容等特色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合理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等旅游资源,开发共享农庄、特色民宿、休闲采摘、农事体验等乡村旅游项目,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乡村度假旅游品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动文旅深度融合,深入挖掘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发文旅项目、文创产品,创新推出实景演出、原创剧目、科技与演艺融合项目等演艺产品,支持举办大型演唱会和音乐节、影视节等演艺活动,带动相关影视剧取景地成为热门旅游目的地。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节庆会展旅游,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和品牌展会,高水平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等大型展会活动,支持打造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东坡文化节、黎族苗族“三月三”节等节庆品牌,打造集展览、贸易、体验与观光于一体的旅游新场景。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体育旅游,积极引进、培育和举办马拉松、自行车、高尔夫、帆船、冲浪等体育赛事和旅游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体育训练基地开展赛事展览、教学、训练、观摩、体验、度假等体育旅游产品。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低空旅游,支持开展低空观光、低空飞行表演与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等活动,开发直升机、滑翔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等低空旅游项目,丰富低空旅游的形式和内容。推动在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环岛旅游公路驿站等区域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地。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研学旅游,支持利用航天科技、热带农业、海洋、森林、历史文化、美丽乡村等资源,建设研学旅游基地。鼓励与科研机构、高校、博物馆等合作开发研学课程和路线,推动研学旅游与科技、文化、生态等领域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自驾车房车露营旅游,利用环岛旅游公路、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等旅游交通资源开发精品线路,科学布局房车露营基地,完善交通标识、观景台、旅游驿站、停车场(站)、供水供电、排污、垃圾收集等配套设施,优化自驾车房车露营服务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培育和引进各类夜间消费业态,丰富夜间旅文体产品供给。推动商场、餐饮、文化场所延长营业时间,允许在重点旅游区内设置通宵营业酒吧和娱乐演艺场所。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发黎锦苗绣、椰壳贝艺、黄花梨、沉香、咖啡、茶叶、山柚油、热带瓜果等海南特色旅游商品,打造“海南礼物”品牌。丰富高端体育装备、高端文化艺术用品、游艇、房车、航空器等高端消费品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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