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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3)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依托海南本地特色餐饮,打造海南美食文化品牌,支持海南美食传承和创新发展。支持建设美食街区等旅游餐饮场所,开发特色餐饮旅游线路,支持举办具有海南本地特色的美食文化节,提升旅游餐饮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咨询和相关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涉及旅游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物流、环保、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充换电站(桩)、旅游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旅游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加强旅游交通运输网络布局规划,在中心城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与景区之间开通旅游直通车和旅游公交专线,支持汽车租赁企业完善机场、车站、景区周边租赁服务网络,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法使用高端客运车辆提供精品旅游客运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旅游者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优化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线下服务方式,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母婴照护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辅助休息设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推动科技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和普及,创新数字化、智能化旅游产品,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安全有序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国际通行的旅游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制度,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及时、准确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推广网络,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和会展、博览交易、科技交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民族节庆等活动,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健全与境外和省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引进旅游总部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带动旅游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旅游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紧缺旅游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对旅游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职业教育,加快涉外旅游、酒店管理、旅游策划营销等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第三十三条 开发和经营景区,应当保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建立当地居民合理分享旅游经营收益机制,促进当地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旅游的资源开发、商品产销、经营活动等。

  第四章 旅游开放与国际化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外商投资旅游业在准入资格、投资占比、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支持国际旅游开发和运营主体以独资、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并购重组等方式落户海南。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酒店集团和著名酒店管理品牌,推动酒店品牌化、国际化、精细化发展。旅游酒店经许可可以接收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免税购物目的地。

  鼓励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化购物设施,引进国际高端品牌,丰富商品种类,提升服务质量,营造国际化、高品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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