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4)
鼓励离岛免税经营主体与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离岛免税购物的综合效益与体验价值。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引进国际高水平演艺活动。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设立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鼓励引进国际高水平体育、电竞等赛事,持续打造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环海南岛国际大帆船赛、海南高尔夫球公开赛、海南(三亚)马拉松、万宁国际冲浪大赛等国际赛事品牌。放宽参赛运动船艇、飞行器、汽车摩托车的入境限制。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邮轮母港建设,吸引国际邮轮注册,推动开发国际邮轮路线,发展国际邮轮和外国游客入境旅游业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游艇旅游管制,简化入境手续,降低入境门槛,实行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支持高水平建设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打造国际医疗旅游品牌,优化国际医疗全流程服务,建立和完善国际医疗保险结算体系,实施境外患者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诊疗的便利化措施,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大范围的旅游免签入境政策。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免办签证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入境,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
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办签证,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施过境免办签证政策的口岸入境,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
香港、澳门地区外国旅游团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入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办签证,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
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从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口岸入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办签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境外线上预订、入境通关、金融支付、网络通信、医疗救助、语言标识、咨询导游等方面提升旅游服务国际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道路、景区、酒店等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规范设置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语翻译讲解人才库,促进智能翻译讲解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外语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入境旅游者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实现旅游景点、酒店和大中型商场在线支付、终端支付全覆盖,提高外币兑换便利性。实施国际通信服务水平提升工程,为外国旅游者提供便利化通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提升涉外旅游服务能力,对接国际标准,体现海南特色,丰富国际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旅游质量国际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标准体系,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国际旅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引进和培养旅游领域急需紧缺国际人才。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合作办学或者独立办学,培养国际化旅游人才。
符合条件的境外导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技能认定,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导游工作,并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导游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允许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报考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执业。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旅游对外交往合作水平,依托博鳌亚洲论坛等开展海南旅游开放主题系列活动,利用“友城”“侨乡”等资源,举办海南旅游专门推介活动。加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显著位置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住宿、餐饮、出租车(网约车)、景区接驳车、索道等的价格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超出明示价格涨价、串通涨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在明示价格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与旅游者订立合同。鼓励旅行社通过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旅游者订立电子合同。
鼓励、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并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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