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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2)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纳入市绩效考核范畴,考核分值、指标设定和结果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实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办、承办、督办、评价等环节数字化管理,提升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七、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将本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删去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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