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25)第6号

  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2025年6月27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三亚河、宁远河、藤桥河等河流,大隆水库、赤田水库、水源池水库等水库,以及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入海河口自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区域,适用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河道管理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可以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河道。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建立健全市、区、村(社区)三级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河道保护管理相应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河道管理工作经费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争取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河道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的整治、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九条 本市河道实行名录管理。河道名录的编制和公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者调整河道名录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明确河道管控边界。

  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级、村级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划定河道的管理范围,应当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相衔接,并征求上一级水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设置标识牌。

  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的名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范围以及相关禁止性、限制性行为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二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河道治导线规划、河道保护规划等河道保护管理相关规划。

  河道保护管理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与湿地保护、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相关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书面征求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开展河道整治。

  河道整治实行一河一策,统筹海陆、水岸、城乡关系,坚持水体治理与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面源污染消减、景观提升等相结合,注重保护、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和周边自然、历史风貌,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