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2)
第十四条 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明显减少;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
(三)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情形。
河道清淤疏浚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破坏河道生态环境,产生的淤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
第十五条 市、区生态环境、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入河排污口排查,实行河道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加强河道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种植业、休闲农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进行科学、无害化生产,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对河道的污染。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不得通过雨水管网违法向河道排放污水。
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河道保洁,对河道内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打捞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河道堤岸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设施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对侵占河道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开展排查和整治,确保河道堤岸畅通、整洁。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加强河道堤岸的海绵化改造,发挥岸线、水系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
市、区水务、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河道堤岸的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护堤护岸林木的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农村、水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定期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修复受损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引入、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级水资源调蓄计划和水量总体调配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促进河道水体流动,改善河道水质,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
本市建立健全由水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河道生态安全和保护河道文化景观的实际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划定和调整河道禁止游泳区域以及禁止、限制垂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区域周边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河道限制垂钓区域应当明确限制垂钓的时间、饵料、钓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游泳区域游泳;
(二)在禁止垂钓区域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违反关于垂钓时间、饵料、钓具等的规定垂钓;
(三)猎捕鸟类,捡拾鸟卵和雏鸟,损毁鸟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鸟类,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四)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栈道和园林绿化、休闲娱乐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梳理河道管理、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与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公示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保护管理相关规划、河湖长制实施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为河道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和信息服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的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数字化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河道安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完善河道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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