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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3)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两款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区域,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7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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