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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2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便利,规范“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经“二线口岸”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相关的经营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坚持依法规范、分级分类、高效便利、安全有序的原则,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海口海关负责“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信息归集等工作,推动建设、完善通关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相关经营主体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海关、海事管理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依据通关信用分类,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个人实施监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领域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参考通关信用分类,强化行业信用管理。

  前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警、海洋、烟草专卖、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公共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海关、海事管理机构以及“二线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通关信用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在信息流转、查验衔接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海口海关依据相关经营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将经营主体分别列入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将个人分别列入白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实施信用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称的高级认证企业,是指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认证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第七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被海关、海事、反走私综合治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列入本行业信用评价最低等级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情形。

  经营主体不再具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且不存在第二项至第四项列入情形的,自动移出重点关注名单。经营主体因存在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满三年,未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自动移出重点关注名单。

  第八条 高级认证企业和重点关注名单以外的经营主体,列入白名单。

  第九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构成走私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依照本规定被列入反走私、海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情形。

  个人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满三年,未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自动移出重点关注名单。

  重点关注名单以外的个人,列入白名单。

  第十条 经营主体和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站,查询自己的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和事由。

  经营主体和个人认为分类结果或者事由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但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列入高级认证企业的经营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便利措施;

  (二)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二线口岸”出岛货物查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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