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2)

  (一)评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确保普惠性和行业性政策相互协调;

  (二)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四)实施前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五)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

  (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及其配套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直接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政策解读引导。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的,政策实施部门应当指导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制定解决方案,帮助其在适应调整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政策跟踪落实制度,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必要时可以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促进要求的政策措施,并及时调整、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依法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领域的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以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方面设置与其业务能力无关或者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门槛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受所得税优惠、“零关税”、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等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选址工作,对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可以依法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供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以整体供应,适应民营经济组织用地需求;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原则,预留建设用地。

  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其存量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者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民营经济组织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降低担保费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者取消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民营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者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