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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一)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作出招商引资承诺的前置程序,明确审查主体、方式、流程和审查重点内容等;

  (二)健全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机制,实现签约及时录入、履约全程监管、异常预警提醒、违约失信记录的闭环管理;

  (三)将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四)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营商环境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变相拒绝付款或者延长付款期限。因结算方式等原因未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应当及时确认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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