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健全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制度,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级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五、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相衔接,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财税政策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加强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和使用工作机制,发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功能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推进财政、税务、审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自然资源、统计等相关主管部门数据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联通。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强化事中绩效运行监控,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管理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核,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沟通,及时报告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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