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4)
“(二)重大收入和支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三)本级预算调整情况;
“(四)收入和支出完成预算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
“(六)政府债务规模、期限、结构、使用、偿还、风险等情况;
“(七)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期限、结构、使用、偿还、风险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十九、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十、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第六章 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三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口头或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同时提供政府债务报表,反映政府债券发行、资金安排下达、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以及政府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供本地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筛选、审核、储备及评审等情况。”
三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政府债务总规模、新增政府债务规模的合理性;
“(三)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情况;
“(四)新增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
“(五)新增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
“(六)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情况;
“(七)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八)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九)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
“(十)与政府债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说明中编报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
“(一)在预算草案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本级举借政府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等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券发行、使用和管理、偿还以及风险管控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在预算调整方案及说明中,应当包括政府债务限额使用及预算调整情况,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券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等情况;
“(四)在决算草案及报告中,应当包括政府债务规模、期限、结构、使用、偿还、风险等情况。”
三十四、增加一章,作为第七章:“第七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三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债务、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审计重点监督内容、项目和事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就采纳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三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