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
(2001年2月1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2月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七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健全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制度,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级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相衔接,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财税政策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加强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和使用工作机制,发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功能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推进财政、税务、审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自然资源、统计等相关主管部门数据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联通。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强化事中绩效运行监控,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管理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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