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核,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沟通,及时报告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对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基本情况;
(二)预算的指导思想、政策要求、编制原则及有关说明;
(三)预算收入预测情况;
(四)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基本情况;
(五)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编制与预算安排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情况;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绩效目标是否合理;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衔接;
(四)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是否规范、适当;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是否统筹衔接;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是否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八)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是否挂钩;
(九)加强预算管理、实现预算目标安排的措施是否明确;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三条 在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送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对部门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部门预算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情况;
(四)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情况;
(五)项目库建设情况;
(六)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情况;
(七)新增资产配置情况;
(八)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或邀请本级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邀请相关领域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人大财经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对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工作机制。在预先审查和初步审查阶段,县级以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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